近段时间,电信诈骗引发的数个重大恶性案件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其中,虚拟运营商因为实名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更是成为电信诈骗的“重灾区”。作为新生事物,虚拟运营商还处在成长阶段,要给予其空间和时间,当然也要有更严格的监管,促使其规范、健康发展,成为活跃电信市场、促进竞争并惠及消费者的“源头活水”。
规范虚拟运营商,必须正视其成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国电信市场放开移动转售等基础电信业务时间不长,虚拟运营商没有经验和积累,特别是与传统的三大电信运营商相比,在技术手段、管理系统、服务体系等方面确实存在差距。更重要的是,在传统运营商已有优势地位、基础设施和资源挤压下,虚拟运营商为争取客户、实现盈利,在落实实名制和加强业务自律上有所欠缺。但是,虚拟运营商也有其存在的积极意义。自诞生以来,虚拟运营商就纷纷结合自身原有业务,推出了有特色、契合细分市场需求的产品,增加了用户的电信消费选择范围。同时,也产生了“鲶鱼效应”,为电信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倒逼传统电信运营商改进产品和业务类型,降低资费价格,最终让消费者受益。因此,由于当下出现的问题而废除虚拟运营商的说法并不成立。
说到底,对虚拟运营商的监管应探索更多有针对性的措施。多部委近期联合行动,电信、金融等多个行业协同,出重拳治理电信诈骗,包括今年年底全部实名制、采取更严格的拦截技术手段、清理一证多电话卡和银行借记卡等,将逐渐显现成效。对虚拟运营商的监管,要强化现有手段,加强准入、退出管理,也要充分考虑虚拟运营商的特点,比如运营主体多、社会资本为主、规范意识和规范管理手段薄弱等,探索更多有针对性的措施,构建严密的监管网络。
虚拟运营商合规经营、严格自律,才是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前提。面对电信诈骗案件多发和社会大众质疑,虚拟运营商不能推诿。特别是目前大部分虚拟运营商的商业模式、盈利路径还不清晰,绝不能用放松管控、简化入网等不合规手段吸引客户。要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依靠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吸引客户,同时,增强合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肩负起自我监督的主体责任,真正为活跃电信市场作出贡献。政府也要加速建立通信业更加公平创新的环境,给虚拟运营商多一点发展空间,让其发挥出更大的“鲶鱼效应”。
责任编辑: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