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网络安全还应从基础设施保护做起

2016-08-25 10:53:57来源:通信世界网 热度:

有媒体报道称,因部分业主强烈反对在小区内、小区附近设立通信基站,电信运营企业迫于压力,联合发布公告,告知附近居民撤站后果(即信号弱、无法拨打或者接听手机电话等问题)后,关闭基站。近年来,关于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电信运营企业与小区业主产生摩擦的事情时有发生。就实际情况而言,居民反对在小区内、小区附近设立基站,高层住宅楼内部署室内分布系统的案例是很常见的,这类问题也仅是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面临的一部分。
 
电信基础设施安全状况堪忧
 
自电信业放开经营、多家竞争以来,公众对电信设施的属性便产生了模糊认识,未认识到电信设施是为公众服务的,以至于其未被视为公共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表现为:第一,野蛮施工等外力造成通信线缆等设施损坏的行为被认定为民事纠纷,很难得到公权力的保护,由此导致施工单位对危害公共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很不重视;第二,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道路改造以及市容整治等工程中,缺失公共电信设施与之配套;第三,无论是新建区域还是已建区域,均面临基站选址难的问题。前面所提案例,反对小区内建站的业主,多以物权为由,反对在小区附近建站的,多以辐射为由。这2种观点是在忽视了基站为公共基础设施属性的前提下产生的。因此,界定电信设施的范畴并重申电信设施的性质十分必要。
 
电信设施保护意识缺失
 
因对公用电信设施属性没有正确的认识,部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电信设施保护意识薄弱,作业过程中时常损毁电信设施,造成电信设施的安全运行得不到保障。公用电信设施被损毁、被迁移的事件时有发生,电信用户的通信权益也得不到保障。据不完全统计,2012~2015年期间,某市被迫迁移的通信基站超过600个,管道、线缆被外力破坏的案件有2000多起,直接影响用户达数万户。另外,在电信运营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时常发生基站的电力供给被拆迁或建设(施工)单位切断,甚至基站被拆除,从而造成周围广大电信用户无法正常使用移动通信业务。
 
居民区电信设施建设不足
 
近年来,在实施宽带提速工程中,因原有管道(线)未预留或预留不合规范而造成光纤不能入户,电信用户无法享受到高速宽带服务的例子很常见。
 
由于住宅小区前期建设过程中,通信管线、设备间不齐全或预留不足,甚至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仅造成小区内电信用户接受电信服务受到限制,而且之后维护、养护和更新通信管道(线)也十分困难。
 
此外,作为公用电信设施的一部分,移动通信基站、室内分布系统的建设关系到公共利益,其主要服务于小区内的电信用户。但现实中基站、室内分布系统建设难度不小:一方面小区外的移动覆盖能力远远不能满足小区内电信用户的移动通信需求,引发用户的强烈不满;另一方面电信运营企业因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以及业主原因而无法落实基站站址,更无法实施建筑物内的室内分布方案,从而导致十分尴尬的局面。
 
制度和措施有待完善
 
目前,国内电信设施的建设、保护缺乏较完善的管理制度与有效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明确电信设施的范畴和地位。目前,已有部分地方法规对电信设施的范畴进行了界定,有采取列举式,如:电信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通信光(电)缆、通信管道、通信杆塔、通信分线箱(盒)、通信交接箱(间)、公用电话亭、通信基站、通信机房、室内分布系统和供电设备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交换设备、通信传输设备和通信配套设备。也有采取概括式。同时,也有地方法规将电信设施的范畴扩展至信息基础设施。
 
针对电信设施的公共基础属性被淡化的问题,通过立法在全社会重申电信设施的公共性质和地位是十分必要的。实践中,2015年出台的两部有关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方面的地方法规已明确将电信设施的性质界定为公用基础设施。
 
加强电信设施规划。为了解决电信设施建设项目未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基站选址难等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电信设施规划相关制度:一是将电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电信管理机构共同组织实施;二是县级以上政府对电信设施建设用地给予支持,村民委员会对农村零星用地给予支持;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规划、设计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征求电信管理机构的意见,统筹考虑配套电信设施。
 
完善商民用项目配套。为了满足商户、居民自主选择电信运营企业的需要,商民用项目建设开发者、所有者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是为电信运营企业使用配套电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与任何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具有独占或排他性条款的协议,满足用户自主选择电信运营企业的权利;二是新建住宅配套电信设施应满足多家电信运营企业共享使用的需要,并采取光纤到户方式建设;三是电信运营企业对既有住宅建筑实施光纤到户改造,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进行限制或阻止光纤到户改造。
 
推进共建、共享。为解决电信设施建设活动中存在的资源浪费、重复建设问题,采取共建共享形式十分必要:一是新建、改建和扩建通信管道、杆路、铁塔以及室内分布覆盖均应按规定统一建设,实施共享;二是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电信设施发展和建设规划,组织协调电信设施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活动。总结8年来共建共享的实践经验,结合中国铁塔运作模式,进一步完善共建、共享制度。
 
细化迁移电信设施补偿机制。因城市改造等需要迁移电信设施,而补偿不到位,迁移新址不落实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应重申相关制度,细化操作规程:一是改动或迁移电信管线、基站等电信设施,应当征得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并就迁移后的设施选址、迁移补偿等事宜达成协议;二是提出方承担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三是迁移电信基础设施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
 
制定保护电信设施安全措施。针对电信设施屡屡被施工等外力破坏的情况,亟待建立健全相应的保护制度:一是设立保护区制度,保护区内不是不允许施工,而是在保护区内施工,应征得电信设施产权人的同意;二是施工单位施工危及或可能危及电信设施安全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三是相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时,注意告知项目申请人施工可能影响电信设施安全运行的,应与电信设施产权人协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四是重申电信运营企业对其所属或使用的电信设施负有维护、保养和安全的义务,对不再使用且不需要继续保留的电信设施,应当及时拆除。
 
电信运营企业应有所作为
 
在建设与保护通信基础设施问题上,电信运营企业承担了主要任务,但这些企业还应从法律、宣传方面着手,将基础设施建设、保护任务进行到底。
 
理清法律关系。实践中,围绕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这一中心,电信运营企业至少要处理好以下7个方面的法律关系:一是与业主、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的民事关系;二是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三是与市政基础设施管理部门(道路部门、绿化部门、地下空间信息管理部门、环卫部门、交管部门等)之间的法律关系;四是与公共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地铁运营公司、交通枢纽地下停车场等)之间的法律关系;五是与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六是与市政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七是与中介机构(环保测试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宣传公用属性。相关文件强调“宽带网络”(电信设施)是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是保证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运行、满足公众通信需求的公共服务系统。但欲使已被淡化的公用基础属性理念重新在公众心中树立起,这不仅需要法律、法规层面的规定,还需要电信运营企业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借助外力宣传保护电信设施。据报道,已有省市环保等多部门于2016年世界电信日开展了“辐射安全伴我行”环保公益活动,向公众普及辐射安全知识,引导社会公众更理性、更科学地看待电磁辐射和通信基站,树立电信设施的公用基础设施属性。

责任编辑: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