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监管矛头力指“OTT+IPTV” 两者未来或仍有合作空间
2016-08-04 14:32:52来源:科讯广电网 热度:
随着互联网以及移动终端的发展,跨屏、多屏互动成为时代的需求,用户渴望看到更丰富的视频资源。在这一背景下互联网电视崛起,在拥有海量的资源和更好的视听体验同时,提供多种交互式服务,得到大量用户的青睐。庞大的市场和较低的门槛吸引了众多电视机厂商淘金,但是其中不乏一些厂商植入非法应用、恶意软件,生产山寨机顶盒,造成市场乱象,为电视安全带来隐患。对此广电总局不断出台政策进行监管,近期,总局又加大监管范围,把矛头指向“OTT+IPTV”形式,明令严查两者变相合作,受到业内的广泛关注。
7月2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针对做好互联网电视整改工作,下文给7大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牌照商。明确要求要严格按照6号令和181号文的规定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不能用OTT平台变相开展IPTV业务。与电信企业合作开展的电视业务,要按三网融合规定(65号令)等有关IPTV的法规予以规范。
此前,广电总局就发文,要求互联网电视牌照方对相关业务进行梳理和自查,严查OTT牌照方与电信企业合作情况,包括清查自身与哪些电信企业合作、开展了哪些业务、覆盖哪些省份以及各有多少用户,同时还要梳理合作电信企业与其他牌照商交叉合作的情况。
其实,广电总局对“OTT+IPTV”形式监管已有渊源。早在181号文总局就禁止OTT牌照商与电信企业在互联网业务上采取类似IPTV合作模式。181号文规定,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只能接入到总局批准设立的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上,不能接入非法集成平台。同时,内容服务平台不能与设立在公共互联网上的网站进行相互链接。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在功能上以支持视频点播和图文信息服务为主,暂不得开放广播电视节目直播类服务的技术接口。
总局整顿互联网电视有必要
OTT TV的终端为“OTT机顶盒+显示屏”,机顶盒甚至可以置于电视机内,“可管可控”应该是互联网电视行业必须坚守的操守。行业内专家曾经就有表示:互联网电视盒子并不只是硬件产品,而是与内容密切相关的视频终端,这就决定了整个行业具有特殊性。每个OTT盒子的影响力就相当于一个小的电视台。国家从法规政策方面对其实行特许经营是合理的。当然也出现一些言论认为电视台对互联网电视敌意较重,认为会影响收视、分流用户,因此广电加强监管。
其实,严格的管控对试图从电脑向客厅扩张的互联网公司和拥有内容并计划进军电视市场的视频网站来说,无疑是不利的。但是,从长远来看,总局加强互联网电视管理对于规范互联网电视市场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构建一个公平、安全、健康的商业环境,使传统电视行业与互联网电视行业形成良性的竞争,并健康有序发展。
理性看待OTT与 IPTV合作
OTT和IPTV各有优劣,双方业务可以相互融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OTT 最大的优势在于互联网,擅长产品创新,重视用户体验,具有多屏分发、多屏互动的优势,并深谙社交媒体营销之道,IPTV业务需要借助OTT的概念和政策充实。IPTV拥有天然的用户付费渠道,拥有丰富的直播内容以及统一的技术标准、成熟的商业运营模式,也吸引OTT牌照方与其合作。随着智能电视的不断演进以及互联网公司的强势涌入,双方合作加快。对于合法的“OTT+IPTV”业务,本人认为还需要加以保护,要理性看待二者的融合。未来随着安全技术的发展、政策的推进,“OTT+IPTV”合作形势或许将迎来发展春天,这样也能让用户观看到更多元的电视节目,体验到新媒体时代的 科技成果和魅力。
先前互联网电视凭借“双向交互式传播模式”和“多元跨界经营模式”两大优势特点,已经对有线电视用户进行分流。如果“OTT+IPTV”模式逐渐成熟,传统电视势必面临更大的市场压力。但是有线运营商要懂得永远的霸主是不存在的,适者生存,应靠创新与转型来迎击市场的挑战。政策保护只是一时,只是针对市场出现乱象情况。有线电视运营商要考虑的是未来应该如何发展?如何依托渠道优势发展增值业务,变政策推动为市场导向,来满足受众多元需求?
责任编辑: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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