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又动作了,这次一口气把苹果和合一集团(优酷土豆)给告了,理由是侵权。
#心疼苹果的律师团队,最近一定加了不少班
今天上午(6月30日),原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诉称,自己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影《血搏敌枭》在“优酷HD”产品上被侵权盗播,而苹果的“App Store”提供了“优酷HD”的下载,因此苹果和合一分别成为了该案的第一、第二被告。
广电总局作为原告认为,上述两被告对自己造成了自己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播放电影《血搏敌枭》,并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5万元,两被告负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158元。
这个案子还没判,但笔者觉得案子里有两点不太说得通。
《血搏敌枭》是1994年拍摄的一部抗日电影,它的网络传播权归广电总局所有,广电总局旗下的1905电影网拥有其合法的播放权,是该电影的唯一正版播放渠道。
但在优酷平台上,通过搜索可知,有三名用户上传过《血搏敌枭》(发稿前,优酷已下架视频内容)。目前被广电总局起诉的“优酷HD”尚未下架,在“优酷HD”中搜索该影片,亦可得到相同搜索结果。
广电以此作为理由将合一、苹果公司告上法庭其实是有些说不通的。
首先,这三部涉及侵权的电影《血搏敌枭》并非优酷官方上传,所有优酷官方发布的视频都以作品名作为用户名,例如电视剧《好先生》的上传者为“电视剧好先生”,观众以此区分是否为官方正版视频。
而根据2006年7月1日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避风港原则”,像优酷这类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搜索、链接服务的平台,当权利人(即此案的广电总局)认为有用户在平台上上传侵权内容时,可要求平台删除侵权内容,而平台收到通知删除等即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避风港原则既保护了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又有效地限制了侵权盗版行为,在中国发展的这10年意义重大。
而优酷、广电之间的这次诉讼中,从目前来看,优酷是在避风港原则保护范围内的。
避风港原则的弊端在于,它让搜索分享平台变成了盗版的温床,让管制盗版难度加大。 不久前,霉霉等186位北美音乐人也与YouTube对立,抨击YouTube平台盗版音乐猖獗,呼吁国会修改实行了20多年的《新千年版权法案》中的“避风港原则”。(中国的避风港原则就是效仿于此)
因此,广电总局看似站不住脚的诉讼,会是避风港原则修改的某种信号吗?
其次,本案还有一位中枪者——苹果公司App Store。
即使优酷侵权成立,罪也不应及苹果App Store。App Store下架应用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刷榜、条款违规(应用的功能涉及侵犯他人的隐私、滥用隐私权限或者存在与宗教、法律相悖的内容)、与iOS自带功能冲突、描述与实际不符、有Bug或崩溃、山寨侵权、包含非官方允许的功能。
其中的“山寨侵权”是指某一款app明显山寨另一款知名app,则山寨版会被下架,而不是指内容山寨。
因此看来,App Store不需要承担app内容审查责任,例如,视频网站有没有侵权视频,小说app里有没有侵权小说,音乐播放器里有没有侵权歌曲,这些审查都不应该归为苹果的义务。#不然,可能也会累死
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中,看看到时候判定结果会不会让人黑人问号脸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