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法公开征求意见、总局6号令、第四大运营商

2016-05-06 17:41:49来源:DVBCN 作者:DVBCN主编 李远东热度:
最近几天的行业大事很多:广电总局发布6号令、“中国广电”正式成为第四大运营商,这都是被媒体报道的事。还有一件没被媒体报道的大事,《电信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从里面的内容看来,这部《电信法》将覆盖非常广泛的、方方面面的内容,包括:对于电信市场准入的规制、对于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的规制、对于电信资源的规制、对于电信业务资费的规制、对于电信用户权益保护的规制、对于电信设施建设的规制、对于电信标准与设备进网的规制、对于电信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规制、对于应急通信保障与通信管制的规制。
 
而从《电信法》(征求意见稿)看来,里面的内容可以说是相当与时俱进的,比如最近的行业热点“移动通信实名制”、“电信网络共建共享”、“移动通信业务转售”等,里面都有提及!
 
现在正处于更公开征求意见的《电信法》是由工信部牵头起草,广电部门会不会提出一些意见?点到为止。
 
2016年4月13日晚间17:07,人民网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其中把《电信法》作为研究项目。
 
另外,《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也被纳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这样,《电信法》及《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就都同时成为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此外,《电信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
 
目前,国内的三网融合缺乏约束部门利益的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是约束当事人经济活动的底线。目前,电信部门和广电部门都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和经营权,而社会又缺乏针对双方权力的法律约束。
 
随着国内三网融合的推进,对电信和广电这两个行业业务上的交叉要建立统一的监管机制,要有融合性的法律规范。
 
然而,目前,电信业和广电业主管部门所执行的条例分别是老旧的《电信条例》和《广播电视条例》,并具有社会公正性和法律威慑性。相反,双方恰恰以此来保护自己的权力和利益。以
 
盈利为目的进行“三网融合”竞争,因此存在因私废公的可能,会发生广播电视媒体与电信企业的局部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因而也就随之产生保护公共利益的必要,因为双方权力与利益争夺中受伤害最重的还是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习惯借助于红头文件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这对于当时没有自己独立利益的国有经济是完全适用的。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确立的今天,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利益主体多元化,每个经济主体都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因此,通过法律调节利益主体的关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要快速推进三网融合,理顺三网融合中的利益纠葛,必须通过法律进行规范。

责任编辑: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