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关虚拟运营商170/171号段惨遭误读为诈骗号段一事引起广泛热议。笔者通过与多家虚拟运营商核心高管通电话后发现,业界大多数还是对虚拟运营商存在很多常识性误解,甚至一些言论经多次放大后竟可“以假乱真”。因此,不妨一起来看一看这些比窦娥还冤的虚拟运营商究竟哪些方面被误读了。
冤情一:171与170号段属于虚拟号段
大部分媒体在报道虚拟运营商本次所谓“诈骗风波”时,针对其170与171号段大做文章。尤以“171与170号段同属虚拟号段”此言论为甚。乍一看,业内人士可能会认为只是媒体将“虚拟运营商”五个字简写为了“虚拟”二字,但是仔细推敲却发现:原本一个地道的工信部核发号段却被硬生生的解读为了“虚拟”号段。
“虚拟”,在形态学上意为人类自己想象出事情和想法的行为表现,而这些事情和想法并不是存在于真实的客观世界中。但虚拟运营商当前的专属号段170与171却非如此,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二章 “码号资源的申请与分配”第十一条: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使用的码号,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言下之意为:凡是国内通用的码号资源,均是向工信部提出申请后正式核发的,根本不存在“虚拟”与“现实”之分。139/186/158/133等号段均为之前工信部核发于三大基础运营商正式号段,而170与171号段同样属于工信部正式核发号段,只不过给了虚拟运营商而已。因此,“虚拟号段”称谓系绝对误读。客观而言,使用“移动转售号段”来定义170与171显然更加合理。
其实,虚拟运营商只不过因为租赁了三大基础运营商网络资源才取名如此。但“虚拟”二字绝非代表虚无不真实,其本质属于民资运营商,业务运营与维护与基础运营商无异,同称运营商,之前媒体广泛报道的国内“45家运营商”之称便是在原有三大基础运营商基础之上,增添了42家虚拟运营商后的称呼。
冤情二:基础运营商营业厅不售卡等于170号段违法
在本次“诈骗风波”中,某家媒体通过实地考察发现:“来到中国移动公主坟营业厅和中国联通西单营业厅,发现这里都没有170、171号段的手机卡号出售”。随后,便据此断章取义的认为:“虚拟号段的卡和销售渠道不可控”。
其实,基础运营商有自有渠道和社会渠道之分。自有渠道便是自身营业厅,除了放号外,还可以办理开卡、销号、充值等业务。而社会渠道则广泛的多,类似“迪信通”、“话机世界”等渠道商属于相对知名度高的企业,而普通社会门店代理商同样属于基础运营商社会渠道,只不过名气差了很多。
但基础运营商营业厅不售170卡绝非等同于170号段违法,基础运营商本身与虚拟运营商属于一种合作关系,前者将网络租赁于后者,后者再自建系统运营。理论上,国内所有基础运营商自有营业厅都不会贩售虚拟运营商号卡。两者属于合作关系,又一定程度上属于竞争关系,基础运营商没有义务在自有自建的营业厅为其售卡。
这种情况下,虚拟运营商便选择了之前基础运营商所选的社会渠道,知名的“迪信通”、“话机世界”等已经申请牌照成为虚拟运营商,其他体量较小的渠道则在新政策下选择了灵活度更高、资费更加简单的虚拟运营商。因此,基础运营商营业厅不售卡绝对不能与170号段违法划等号。
冤情三:超过四成诈骗短信来自虚商则否定所有企业
有媒体称“恶意诈骗短信中,有近44%的短信都来自170号段。”据此则认为170号段已经成为诈骗短信、诈骗电话的代名词。且不论此推理是否科学,单就数据来看,如果真的近44%的短信都来自170号段,换言之,剩下的56%诈骗短信又来自哪里呢?
另外,虚拟运营商共有42家,各家针对移动转售的态度不尽相同。有的企业尽管放号较少,但是却有着超高实名认证。部分企业也非媒体报道的都选择线下渠道,阿里通信等企业便仅发展线上用户,杜绝线下渠道。而选择线下渠道的企业在落实实名制方面查处力度也不尽相同。因此,绝对不能将170号段与诈骗号段划等号。
客观而言,虚拟运营商在移动转售试点期前两年的确存在很多问题,但是经过多方不断努力与争取,大部分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不过,实名制问题始终困扰着虚拟运营商良性发展,尤其近日盛传的“诈骗门”矛头直指所有42家虚拟运营商。显然,这种以偏概全的言论是极其缺乏正面认知的。
有基于此,《通信世界》全媒体运营平台也将于下周在邮电出版大厦开展“为虚拟运营商正名”的主题沙龙,届时业内知名虚拟运营商企业高管、业内知名专家、基础运营商代表、渠道代表将汇聚一堂,共同为虚拟运营商良性发展建言献策,敬请关注。
责任编辑:葛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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