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5日,工信部正式发布了《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并且在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工信部在这份《目录》中首次将CDN和IDC业务划为电信业务中增值业务部分的“第一类增值业务。”《目录》是什么,为什么要制定目录,工信部又为什么要将CDN和IDC业务纳入目录的范畴,这一情况对于整个CDN和IDC行业意味着什么呢?我们今天一起来探讨一下。
根据《电信条例》中的第七条规定和第八条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目录》中的电信业务分类项目作局部调整,并重新公布。”
工信部依照的原则为:
一、有利于促进电信业务繁荣和发展,更好地发挥电信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二、有利于推动业务创新,规范业务经营,维护电信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有利于保障电信业务经营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有利于《目录》调整的平稳过渡和可操作性。
因此《目录》的意义在于,对电信业务的种类和内容进行官方的认定,并且据此来实行许可制度,指导相关行业的发展。
此次工信部根据电信业务的发展和市场的要求,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划归到IDC业务的范围中。而CDN仍为电信增值业务的第一类增值业务。
并且目录中对CDN、IDC和互联网资源写作服务业务做出了明确的定义。
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指利用分布在不同区域的节点服务器群组成流量分配管理网络平台,为用户提供内容的分散存储和高速缓存,并根据网络动态流量和负载状况,将内容分发到快速、稳定的缓存服务器上,提高用户内容的访问响应速度和服务的可用性服务。
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他应用服务。
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指利用架设在数据中心之上的设备和资源,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以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协作共享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的数据存储、互联网应用开发环境、互联网应用部署和运行管理等服务。
为何要将IDC业务、CDN业务、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等同归为电信业务?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活动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受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新的活动。”该定义符合国际电联对电信业务的定义,得到国际公认。
因此,三者均符合哦过电信活动的定义并且均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重要平台。对互联网的服务质量、信息安全、权益保护均有重要意义。
为什么在IDC业务定义中明确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
近年来,由于云计算等技术的快速发展,基于数据中心设施、利用互联网实现资源灵活调配/共享/协作等相关业务不断创新形态。相关企业的技术水平不断提高,这两项业务也是互联网行业中及其重要的业务,为了适应市场和业务的发展趋势,指导促进业务创新。
《目录》在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定义中增加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的表述,进一步明确了上述业务属性范围。此变化意味着ICP的相对业务范围将会进一步扩大。
有利于规范业务经营行为,鼓励业务创新,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业务良性可持续发展。
为什么将《目录》中的CDN业务单独划分为一类业务?
首先由于近年来内容分发网络(CDN)作为一种新型的传输解构通过整合资源优化性能,极大地增强了互联网传输视频等内容的速度和质量。CDN的市场规模日趋庞大。此外CDN还符合当前市场多样化的需求和技术发展的趋势。因此未来市场中对于这两种服务的需求将会日益增多。
由此,在《目录》中单列出“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类别。明确了业务内涵,进而鼓励有实力、有创新能力的企业进入市场,共同推动该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也充分说明国家增强了CDN技术的重视与扶持力度。未来的CDN行业一定会为互联网的发展带来更多推力,也能够更加充分的繁荣互联网市场,增添活力。
此次《目录》的修改,对互联网行业,尤其是CDN和IDC行业影响巨大。工信部和中广联合会的领导会同CDN行业中的多家知名企业共同在“2016亚太CDN峰会”中研讨CDN的现状与未来的发展趋势。紧密结合工信部相关法规,并进行CDN标准制定组的推介活动。
责任编辑:孙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