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为什么广播电视不能私有化?

2015-05-20 18:00:12来源:新视角 热度:
本文指的并非电视台的私有化,而是广播电视台发射的无线电波的私有化。美国的无线电频谱是国有化的,然而美国将频谱国有化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故事,也许对当下正在推进土地改革的中国有借鉴意义。
 
近日看美国史,在看到美国国会利用《1927年广播法》将无线电频谱(包括无线电和电视广播)国有化的时候,无限唏嘘和感慨。美国被视为资本主义的标杆,连土地都是私有的,然而却把与土地类似的无线电频谱国有了。
 
我们现在听的广播,看的电视,都是广播电视台通过发射塔发送无线电波到我们手中或家里的设备上才能看和听的。无线电波承载了声音和图像等信息。主张无线电频谱国有化的一方主要有两个依据。
 
第一个理由是无线电频谱具有“稀缺性”。因为频谱范围有限,如果一个地区有限的频谱都被私人占据,对其他人可能就是不公平的,可能会漫天要价,攫取垄断利润,所以就需要国有化,让国家来分配频谱资源,更加公平。
 
这个理由粗看有理,但在有经济学头脑的人看来,十分荒谬。因为市场上任何一件商品,只要有价格,都是“稀缺”的,否则它就是充裕的,就应该免费,比如空气。再以土地为例,土地也和无线电频谱一样,自然形成,也是有限的。像美国那样搞土地私有化,一个人占据一块土地,靠收租维生,这是不是公平?还真不好说,但至少我们知道土地在私人手里的利用效率远远高于在国家手里,美国和日本都是极好的例子。
 
第二个理由是私人电台会互相干扰频率。频谱数量有限,如果数个发射塔在同一个区域发射同样频率的电波,会互相干扰,最后就是一片混乱,产业无法发展,所以需要把频谱收归国家所有,让政府分配,从而带来秩序。比如政府把频谱分配给地方电视台,分配给地方广播台,其他人不能再利用这些波段,广播电视业就能发展起来了。
 
这个理由也是貌似有理,随便拉一个北京出租车司机侃大山,他都会告诉你政府应该控制出租车数量,否则“出租车太多,市场就乱了”。无线电频谱和出租车相差有点远,但政府不管就乱的逻辑是相通的。但是,若百年前美国联邦政府不把无线电频谱收归国有,难道广播电视业就真的会混乱下去,以至于无法发展吗?
 
历史真相往往让人吃惊。在广播电视业所谓“黑暗年代”,美国的法院站了出来,居然用普通法系里的“拓殖原则”(homesteading)为无线电频谱划分了财产权利。说到拓殖原则,马克君的印象里,还得追溯到洛克这位英国政治哲学大牛。当时英国殖民者去美利坚拓荒,从印第安人手里抢到了广袤的土地,但出现了严重的麻烦:几个人都看上一块肥沃的土地,如何确定土地产权归属?他老人家灵机一动,想出了一个办法:谁先开垦那片土地,并在上面定居,谁就是那片土地的主人。当然后世法律对于土地的规模,开垦的定义等等都做了详细规定,但洛克大牛定下的确立土地产权的规则就被称为“拓殖原则”而流传了下来。
 
在大众广播开始商业化的年代,美国也碰到了类似的问题,两家电台在一个地区发射同样频谱的无线电波,谁该利用这个波段,谁是这个地区这段频谱的所有者,双方就争执不下,最后闹上了法庭。美国的法官们又是灵机一动,把当年确定土地产权的“拓殖原则”应用到了无线电波上,就有了著名的“论坛公司诉橡树叶广播电台判决”(Tribune Co. v. Oak Leaves Broadcasting Station)(巡回法院,库克县,伊利诺伊州,1926年)。在这个案子里,法庭认为,一家广播电台因较早使用某波段无线电频谱,故拥有该波段频谱的财产权利,如果新的广播电台发射的无线电波干扰到了先前电台的信号,则先前的电台有权命令新电台停止发射。
 
这就是英美法系解决因新事物的产生出现民间纠纷的手段,美国法院创造性的划定了无线电频谱的财产权利,从而解决了纠纷,结束了广播电视业的混乱并开始带来秩序。
 
遗憾的是,美国是一个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国家,当法庭在忙着确立无线电频谱财产权利的时候,立法者和行政长官又不干了。立法者唯恐有限频谱被私人瓜分,攫取垄断利润,后来成美国总统,时任商务部长的胡佛又急着想干出一番政绩。于是在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共同推动下,国会匆匆通过了《1927年广播法》,正式把无线电频谱国有化。
 
以后的故事就平淡无奇了。美国广播电视台是私有化的,而无线电频谱掌握在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手中,委员会负责分配频谱,发放牌照,并决定哪些牌照可以续约,哪些不可以续约,于是就形成了今天美国广播电视业的特许经营的奇葩格局。
 
假使当年美国立法者和行政长官能够不那么冲动,也许今天的世界上会多出一个连无线电频谱都私有化的国家。可惜,历史没有如果。而当下的中国正在轰轰烈烈的推进新一轮土地改革,正在研究将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政策思路,美国无线电频谱短暂私有的历史也许可以作为借鉴。

责任编辑: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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