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国务院出台多项决定及意见,其中取消多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出台颇为引人关注,以下为媒体针对这两项新政做出的解读,看看这两项新政对于广电行业究竟有何影响。
彻底取消多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5月1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决定,在前期大幅减少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据了解,孔子学院(课堂)设置及年度项目审批,国际科技展览会及其他重大国际科技活动审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认定变更及认定注销,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海南境外游客离境退税定点商店的认定、变更与终止的审批等与文化产业相关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被取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确定的审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确定的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批,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审批等与文化产业相关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被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政府出台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文件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对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作出重要部署。
《意见》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评价、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建立信用档案,完善长效跟踪机制。财政、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过程监督体系,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积极有效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一)明确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解读:意思是说不要把你机关应该出钱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摊派”给相关领域的企业,以后考核的对象就是你。
(二)科学选定承接主体。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主要为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和拟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特点,明确具体条件,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遴选原则,科学选定承接主体。
解读:意思是不要暗箱操作,不要暗箱操作,出台这个文件的目的就是让公共文化服务更接地气。但在中国这个国度,这话好说不好做,要是最后还是都向机关的“三产”企业去购买,效果您估计也能猜到,加强外部监督力量很重要。
(三)明确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内容。
解读:不是什么都能装进公共文化服务里面的,具体是哪些内容都给你明确指出来了。
(四)制定指导性目录。文化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制定面向全国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地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制定本地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或具体购买目录。指导性目录和具体购买目录,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解读:详细见后面,应该说这个指导目录还是很细化的。
(五)完善购买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评价、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结合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内容、特点和地方实际,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各种合同方式。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根据所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特点,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应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作为付款的重要依据。建立购买价格或财政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和质量,合理确定价格,避免获取暴利。
解读:唯一值得解读的是“建立购买价格或财政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价格每年都要评估调整,能成为好事也能成为坏事。
(六)提供资金保障。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对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于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解读:最大的干货,这些钱是财政预算纳入的,不能偷奸耍滑,这就有了保证,不能再像以前那样具有随机性。
(七)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监管体系。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原则签订合同,严格遵照合同约定,避免出现行政干预行为。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行为。
解读:无
(八)加强绩效评价。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建立长效跟踪机制。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侧重服务对象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评价。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解读:第三方咨询公司的新生意来了。
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公布
需要指出的是,本次这个指导性目录公布的很详细,其中与广播电视相关的如下:
1)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2)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3)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4)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解读:以上几块以前主要是电视台做的,每年都是有任务的,但部分网络公司也开始涉猎这些业务,现在明确其公共文化属性;
5)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6)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解读:村村通、户户通以前就主要是财政负担,这次算是明确。不过将特殊群体提供免费或底收费服务,算是一次新的提法。因为以前这一块网络公司也做,比如减免五保户、军属烈属等的收视费,有一些地方是无偿做的,有一些地方是有政府补贴的。本次明确规定其公共文化属性,需要政府购买。
整体来看,这次意见和目录的出台,大背景是党和政府多次强调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化、标准化,出台具体措施,算是一大进步。对于明确广电事业和产业、公益和商业的职能划分是有好处的。
广电行业的市场化部分能够放开手脚去做,虽然继续承担一部分隐形公共文化不可避免,但好歹在文件上还是做了说明,也不至于吃哑巴亏。
责任编辑: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