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VBCN讯 《青海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对全省依法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维护安全播出正常秩序,加快推进法治广电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此,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局长金河清指出,《办法》是青海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的一件大事,也是青海省第一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政府规章,对于促进青海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办法》对青海省依法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维护安全播出正常秩序,加快推进法治广电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青海省各市(州)、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办法》,增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法治意识,不断提高广播电视依法行政水平,为推进全省广播影视改革发展提供有力法治环境。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具体指导下,我省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有线电视网络数字化工程建设和广电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随着经济社会和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发射和传输,保障广大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基本文化权益,越来越成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破解并通过立法加以解决的重要问题。《办法》的颁布和施行,对全省各级广电部门、各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共同保护广播电视设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金河清说。
据悉,2015年3月27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4月16日,省人民政府省长郝鹏签署第108号政府令予以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青海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是青海省第一部广播影视地方规章。为适应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的需要,做好广播电视立法工作,经过多年努力,通过充分调研、论证,在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和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青海省广播电视局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根本,在总结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把握地方特色,制定出台《青海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青海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分四章,共二十七条,对公安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及广播电视设施保护主体作出明确规定,新增、细化实际工作中急需确定的保护措施、制度等规定。同时,《青海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要与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做好衔接。并根据《青海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按照“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三个行政处罚阶次划分要求,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原则性行政处罚规定作了细化,细分了行政处罚额度,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幅度。
《青海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的发布施行对于加强青海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加强广电法治建设将发挥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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