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形势
创新是需要有土壤的,没有相关的机制和大环境对成果进行保护,何谈创新?谁还愿意去创新?所以,很多很好的东西都不敢被“亮”出来,因为网络强盗们实在是太猖狂了!
很久以来,全社会都在呼唤一个晴朗、健康、有序的网络空间。从去年开始到现在,国家在这方面所下的决心之大可谓是空前的(可以预见,以后还会继续加大力度),甚至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高度,而实际行动也是非常具有实质性的。
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执法,对网络版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迎来了新的机遇。国家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视,先后做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开展一系列重大行动,为做好相关工作提供了坚强领导。
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在京、沪、穗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落实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要求。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完善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做出了重要指导。
201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明确要求加强对视听节目、文学、游戏网站和网络交易平台的版权监管,规范网络作品使用,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优化网络监管技术手段。
OTT版权问题汇总
2014年,视频网站的版权重点监管工作取得突破,彻底改变了视频网站版权混乱的局面。2014年,国家版权局组建了版权重点监管工作组,启动了对重点影视作品的版权预警保护,提请工信部依法关闭200个涉嫌侵权盗版的网站,并列入互联网黑名单管理。目前,版权部门主动监管的网站传播的影视作品占到全国网站传播影视作品总量的95%左右,大幅提高了视频网站的正版率,视频版权资源使用有序的局面已经形成。
2014年网络视频民事案件数量为735件,排名第一,占到整个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数量44.5%左右,在国家版权局主动监管的20家视频网站中,有11家涉及侵权,涉案累计86件,占到网络视频民事案件数量的5.2%左右,与去年相比数量和比例上都有所下降。
从审理法院来看,法院地域分布排名前三的省份分别是广东省、北京市、浙江省。统计发现,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广东省、北京市和浙江省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比例总和占到地方法院审判案件数量的七成以上,浙江省由去年的第五位上升至今年的第三位,而上海市则从去年的第三位变为今年的第五位,此外,今年福建省的案件数量较去年也有很大提升。
各地区法院审理的案件类型与去年相比也有较大变化:广东省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中,有近一半为网络视频案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因深圳快播公司引发的侵权纠纷;与去年同期相比,北京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网络视频领域案件的占比有所下降,由八成降至六成,而网络文学等其他领域的案件比例上升,除了类型更为多样化,原被告也大多为国内知名的影视制作、文化传播和网络科技公司。
从这些特点可以看出,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最先进和文化产业最发达的地区,北京市的网络版权纠纷集中了体现今年产业发展的整体状况;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浙江省法院所审理的案件数量有大幅提高,充分体现出浙江作为互联网大省信息技术产业的蓬勃发展。
OTT版权典型案例汇总
1)小米盒子盗播案败诉被判赔乐视15万
2014年2月,乐视公司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iCNTV,并将小米列为连带责任方。7月初,北京海淀法院对乐视起诉小米盒子盗播系列案件宣判,《后宫甄嬛传》、《失恋33天》等十部影视作品取得胜诉,在全部案件中,占七成的作品被海淀法院判决为小米盒子将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小米公司赔偿乐视网损失15万元。在这一系列案件中最为典型的是乐视诉小米盗播《甄嬛传》一案,乐视享有《甄嬛传》电视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为小米盒子向公众提供点播服务,侵犯了乐视的合法权益。
【点评】虽然该案件判赔的金额不大,但该案件标杆性的意义要远远大于经济意义。此案件突破原判,裁定小米盒子具有连带责任,这也意味着法院已经认定不管是终端生产商,还是内容提供方如果有侵权行为,都将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未来所有的公司都不能以自身为终端生产商为借口,对内容提供方盗播的行为视而不见。同时,此判决对于今后电视盒子和互联网电视的发展具有风向标意义,有利于正在爆发的互联网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
2)央视国际诉“土豆网”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舌尖上的中国》是中央电视台摄制的一部大型美食类纪录片,播出后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中央电视台此后将该节目的著作权授予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后央视国际发现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土豆网”上提供了《舌尖上的中国》的在线点播服务。央视国际认为,土豆网未经许可,在《舌尖上的中国》热播期内提供在线点播服务,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及为调查取证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万元。2014年1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据此判决全土豆公司赔偿央视国际经济损失24万元,合理费用8000元。
【点评】该案是典型的互联网中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案例。涉案作品体现了较高程度的独创性,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作为专业视频分享网站的土豆网是影响力较大的专业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在涉案作品热播期就擅自传播涉案作品,且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较长,给权利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该案的判决不仅有利于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并促使各互联网视频提供者加强自律和行业管理,也顺应了依法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对日益多发的互联网视频侵权案件有警示作用。
编后语:
以上仅是汇总了OTT视频版权问题的相关情况。其实,国家对网络版权的大规模、大力度治理是全方位的,其他还包括音乐、文学、互联网新闻转载等领域。规格之高、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执行力之大等都是前所未有的,其效果,让我们拭目以待之!!
责任编辑: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