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业的3大“争”对国内的启示

2014-10-15 09:36:55来源:中国网络视听产业论坛 热度:

1、转播费之争
 
作为“转播费之争”的典型案例,2013年8月2日,因为无法就转播费标准达成一致,美国TWC在8个区域CBS的13个电视频道的节目,波及320万有线电视用户。分析人士称,CBS在2013年的转播费标准大概是每月每位有线电视用户75~80美分,该公司目标值则为2美元。僵持五周之后,两家于2013年9月初终于达成共识。虽然这次纷争最终得以平息,但问题的症结并未消除。
 
随着近几年广告市场不景气,电视台对转播费收入的诉求逐步提高。2001年,美国电视台转播费总额为1100万美元,2002年为1500万美元,2003年为2000万美元,2004年为2700万美元,年增幅为30%-40%。
 
2005年,转播费突然大幅提高,当年全国总额达1.28亿美元,年增幅374.1%。此后转播费一路上扬,2010年达10.34亿美元。2011年为14.45亿美元,从2003年到2011年转播费竟然增长70多倍,2016年有望达到36.86亿美元。
 
转播费在电视台收入中的比例也从2002年的几乎为0,到2003年为0.1%,2008年占比突破1%,2011年为3%,预计到2016年有望增长到5.7%。SNL Kagan则有更大胆的预测:2018年转播费在电视台收入总额中所占比例将超过20%。
 
在美国,当电视台愿意按照“必须播出”的规定在当地有线电视网络中播出,运营商就必须播出该频道。“必须播出”的规定让有线电视运营商处于被动地位。正因为如此,美国电视业的内容和渠道之争将是一个长期的现象。
 
2、广告过滤之争
 
对传统电视业的运营而言,电视台的节目编排是用来吸引观众的,广告商为取得广告效应而付钱给电视台,于是观众被转交给广告商。广告是电视台的主要收入来源,而观众却不愿意收看广告。
 
为了赢得观众,电视运营商需要大力提升平台上所播频道的吸引力,同时丰富服务的内容,如提供“电视无处不在”等服务。作为“广告过滤之争”的典型案例,Dish Network就抓住观众不喜欢广告的心理,推出了“自动过滤广告”机顶盒,以强化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为此,Dish Network与电视台交恶,甚至引起多场官司。
 
对于电视运营商而言,机顶盒是其提供电视服务的重要设备,也是其开展增值服务的主要渠道。2012年3月,美Dish Network推出了一款名为Hopper的机顶盒,它具有自动跳过广告的功能,同时提供了录像、联网搜索等便利功能,兼容异地播放等技术。内置硬盘能录制2000小时的节目,更能自动录制主要频道黄金时段的节目,播放时可自动过滤商业广告,以往这些功能只能在专业视频资料数据库里面看到,相形之下,国内电视台大多仍由人工收录。
 
自动过滤广告的功能引发了诸多争议,美国广播公司ABC等电视台将Dish Network告上了法庭,认为跳过广告有损电视台的利益,并要求法院裁定Dish Network不得向用户提供这款机顶盒。2013年9月,纽约联邦法院驳回美国广播公司的要求,这也是美国第三家地方联邦法院做出同样的裁决。
 
3、内容盗播之争
 
作为“内容盗播之争”的典型案例,美国Aereo公司和电视台关于“内容盗播”的指控是2013年电视业领域的另一场备受关注的法律纠纷。Aereo公司推出了在线收看本地电视频道的业务。
 
2013年,Aereo公司的业务拓展到22个美国城市,目前提供每月8美元、12美元两种价格标准的服务。8美元标准的服务除了频道之外,还有20小时的云存储,12美元标准的服务则将云存储的容量扩大到60小时。服务支持iOS终端、Roku机顶盒、Apple TV box以及主流网页浏览器。由于该公司在不缴纳版权费的情况下转播各大电视台的节目,招致包括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康卡斯特公司、新闻集团及华特迪士尼公司等大型传媒公司的诉讼。
 
2013年4月,法院裁定Aereo公司胜诉,称其向个人用户提供电视节目并未侵犯版权法。在Aereo业务合法性得到肯定之后,一些电视台推出相似的业务。如2013年5月,Disney/ABC推出了在线播放全国电视网及其地方附属台直播节目的业务。
 
4、电视业的3大“争”对国内的启示
 
我国电视业日趋规范,竞争也日益激烈。
 
伴随着广电体制改革,局台分离、台网分离和网络整合,全国各级有线电视网络多数已转企改制为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有线电视运营商整合后规模越来越大,市场地位也越来越强势,电视台对于有线电视运营商的依赖性也进一步加强。在一些省份,当地省级电视台在本省落地,同样需要给有线电视运营商缴纳传输费。
 
随着电视技术发展、传媒竞争加剧,我国未来如何更好地规范市场、充分促进各领域的健康发展,是一项艰巨而持久的任务。
 
在促进电视业健康发展的同时,还需要确保党对宣传工作的绝对领导。换而言之,我国需要从顶层设计和法律法规上确保国家级频道、公共性频道的播出和覆盖。
 
我国没有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必须转播”,只是在国务院[2006]第79号文中规定,中央电视台第一套和第七套节目是各级电视发射台必须转播的频道。随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频道落地覆盖的行业管理职能被持续削弱,各级有线电视网络从市场经营的角度出发,对频道落地的选择权和自主权大大加强。
 
目前,一个省级卫视频道在全国71个重点城市有线电视网落地,一年平均投入超1亿元。全国各级广电有线电视网络为转播中央电视台陆续开播的众多频道,不但没有落地费,还需要各级有线电视系统公司自筹资金购买接收设备,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维护。
 
如果有线电视网络的利益长期不能得到满足,又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制度来保障国家级频道或公共性频道的播出,发生在美国电视业的内容和渠道之争可能迟早会在国内发生。
 
近几年,围绕内容与渠道、互联网媒体等新问题等,美国电视界播出机构和运营机构几番摩擦。随着行业转型、竞争加剧,我国电视界同样需要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从顶层设计和法规制度层面入手,及早规范行业运作,规避无序竞争。

责任编辑: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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