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审查管理处副调研员李宁,在负责电视剧审批工作期间,收受多家影视公司贿赂,利用职务便利帮多部电视剧通过审核,截至2013年初案发,共计受贿30万元。
今天上午记者获悉,李宁因犯受贿罪被西城法院一审判刑10年6个月。
今年8月11日,还有14天即年满38岁的李宁怎么也没有想到,未来的10年零6个月将要在监狱内度过。
案件揭秘 手握电视剧“生杀大权”
李宁出生于湖北随州,研究生文化。国电总局电视剧司出具的其业务范围及工作职责说明显示:2003年7月至2011年5月,李宁先后在总局总编室电视剧处、电视剧管理司审查处工作。
其工作职责包括: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和岗位职责,接收应由总局审查的各类电视剧完成剧文字材料和样片,安排专家组审看,审核专家审片意见,必要时抽查、复核剧目并提出意见,报经处、司领导同意后,将审查意见通知申报机构。
说明中还提到,电视剧如需修改,则改后再视具体情况安排复核,直至修改到位,报处、司领导及总局领导签批。
2011年5月起,李宁转到电视剧司规划处工作,主要负责接收各省级卫视上报的下月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计划,汇总形成每月全国卫视电视剧排播表。
另外,李宁还管接收各省级卫视送审的拍摄制作完成并取得发行许可证的剧目DVD样片,并及时将样片转交审查处,由审查处负责送专家组审查,及时将结果通知各卫视。
负责审片后开始受贿
据起诉书显示,李宁正是到电视剧管理司审查管理处任职并担任审片工作后,于2006年开始陆续收受贿赂的。
2006年7月
向杭州金视传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朱某索贿4万元
2008年5月至8月
收受北京女儿红影视公司工作人员高某贿赂6万元
2012年初
任职电视剧管理司规划管理处,收受浙江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工作人员赵某贿赂5万元
2012年底至2013年初
任职电视剧管理司规划管理处,收受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詹某、于正工作室工作人员杨某贿赂5万元
任职电视剧管理司规划管理处,收受东阳青雨影视公司工作人员张某等人贿赂10万元
知名制作公司主动“结交”
杭州顺游科技公司副总朱某作证称,2005年,其和李宁因审片结识。之后李宁便以买房为由向其借钱,“为了让公司和李宁搞好关系,我就安排公司财务汇了4万给李宁”。
借钱后,李宁并未打借条,也没提出过还钱,而朱某也未向李宁要过钱,4万元就不了了之。李宁称,他也理解朱某是希望在工作上得到便利,才借机给他钱,“之后我们就一直没联系过,也没见过面,我曾经提出还钱,对方拒绝了”。
李宁说,除了朱某外,还有不少知名影视制作公司想“结交”他,比如曾制作电视剧《潜伏》的浙江长城影视公司就在其列。
2003年,李宁通过工作关系认识了浙江长城影视公司负责人赵某。2004年,他参与审查了长城公司报审的《大明王朝》。之后,两人一直保持联系。
2012年5月,赵某以看望小孩为名在奥体中心旁边的一家月子中心附近送给李宁5万元现金。
“赵某给钱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因为我的职位,让我为其送审的电视剧提供便利;二是为了联络私人感情。”李宁事后这样描述。
指点两下送审剧 便收几万
于正工作室总经理杨某作证称,该工作室和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2011年合作了电视剧《山河恋》。
但2012年11月10日左右,电视剧在报广电总局审批过程中,两次送审都不符合要求。李宁打电话告诉杨某《山河恋》审批出现的问题,并进行了“指点”。
“一般情况下广电总局审查后会将结果反馈给投资方,但因我和李宁是朋友,李宁就打电话告诉了我,并就该剧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意见进行了指点。”杨某证言称,之后东阳星瑞公司和杨某根据李宁的指点及专家的意见修改了作品,这才通过了审批。
该剧播出后,杨某为表感谢,将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给了李宁。而东阳星瑞公司的詹某则将3万元现金放在若干张光盘内送给了李宁。
证人自曝 电视剧引进 审越久赔越多
2008年,北京女儿红影视公司引进印度剧《非凡的杰西》送广电总局审批,随后该公司工作人员高某便接到李宁电话。
“他主要就是说我们送的那剧有些难批。”高某证言称,自己和李宁因公相识多年。公司一有片子送审,其就会和李宁联系。但是送审《非凡的杰西》时高某已不直接负责送审工作,于是其把送审遇阻的事告诉同事,让其与李宁取得联系。
“公司的引进剧都是项目制管理,即一个剧成立一个项目组,购买、翻译、报审等都是项目经理全程负责。”北京双华嘉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原女儿红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股东肖某作证称,公司一般按购买电视剧价款的10%-15%向项目经理收取押金。
电视剧销售后,公司会视电视剧销售盈利情况给项目组的人发奖金,如果亏了,押金就相当于项目经理承担的损失。
据高某证言显示,等电视剧批下来卖给电视台后,公司才会把押金还给负责人,审批时间越长,押金押得越久,因此不仅公司可能亏损,项目经理的损失也可能随之增大。
正因如此,为了让送审环节顺利,各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都会“巴结”负责审批的李宁。
法院审理
2013年11月,李宁案发,随后被反贪部门控制。
在庭审中,李宁对于检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但对于买房借款,及收受高某钱款的行为,李宁辩称是借款。但法院认为,其辩解证据不足未予采纳。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定,李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及收受财物,并为影视制作公司谋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