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内互联网电视现状看三网融合未来

2014-07-15 09:44:08来源:DVBCN数字电视中文网 作者:DVBCN主编 李远东热度:
今年,随着网络信息安全、文化安全、版权、净网、有线电视网络继续受到外部挑战等成为关键词,国内的视听行业及新媒体视听行业已经发生了几件大事。这些事不单涉及互联网电视/OTT TV,更涉及到目前融而不合的三网融合。
 
综合市场和监管因素,国内三网融合合理的发展路径应该分3个阶段。在试点开展阶段,引入竞争机制,完善独立性机制和专业性机制建设,逐渐打破广电、电信各自领域的垄断经营,适当对广电进行政策倾斜,实行有限的对称开放,给予广电加快自身建设以适应三网融合的时间和空间。同时也使电信运营商加快宽带网络升级,以满足三网融合业务的开展。
 
在初步融合阶段,进一步放松监管,实行广电与电信的相互准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三网融合发展模式,实现适度竞争的网络产业格局。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探索适合三网融合的监管体系。推动优势互补、产业协作、资源整合,进一步整合相关产业链。
 
到了深入融合阶段,广电和电信同时提供多种融合业务,真正实现网络和业务的融合。建立职责清晰、协调顺畅、决策科学、管理高效的三网融合监管体系。完善政策,统一对基础网络及其产品与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网络平等接人和平等竞争。
 
三网融合各方的自身利益定位不同,存在不同的利益实现方式,彼此之间不断产生各种利益冲突,其中主要是监管范围的冲突。寻租集团利益和部门利益最大化影响着三网融合决策,工信部、广电总局、国资委、发改委和地方政府等均存在自身的利益诉求和策略选择。随着时间的变化,各方的利益以及技术、产品和市场等因素都将发生变化,改革设想和技术制度安排也将处在演化之中。相关产业市场结构重构,电信、广电和互联网的产业链在融合中发生裂变、拓展和延伸,有更多的行业和产业资源通过整合进入到产业链中。
 
要真正实现三网融合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一个能够体现国家意志,且有权干涉融合产业发展,制定决策的三网融合监管体系,这不是工信部和新版广电总局等单方面可以完成的,有待对三网融合进行制度方面的顶层设计。
 
具体的顶层设计应包括重视各方利益的整合、推动监管机构调整、加快相关立法工作等。完善合乎产业发展目标的利益驱动机制,破除部门利益或局部利益的干扰:
 
(1)监管权力的整合。产业管制改革是有机整合各方利益的关键所在,将涉及电信业和广电业的网络运营与监管权、内容播控权、软硬件标准权和市场准入等统合在一起,集中在一个部门之下,以减少部门博弈和谈判成本。
 
(2)市场主体身份的调整。随着三网融合的推进,电信运营商、广电运营商和互联网企业等市场主体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到三网融合之中,这有利于降低融合成本,并极大限度地发挥
各行动主体的积极性。
 
(3)协调各方的行为和作用。工信部、新版广电总局、电信运营商、广电运营商、互联网企业等都会更多地关注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在采取行动时以本身最优为前提,但个体最优并不意味着整个最优,需要从总体上协调各方的行为和作用,使得各方的行为都服务于大局的正常运转,实现三网融合发展效果最优。
 
现在,相关部门职能重叠、多头管理和管理体制滞后等的综合已经造成融合进程缓慢、融而不合,需要探索三网融合政策法律法规,征召和动员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以保障三网融合规范有序开展:
 
(1)体制改革应有坚强的政治保障。在三网融合改革目标既定的情况下,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协调各方利益,明确划分和严格规范行业监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在体制改革中的责任和权利。
 
(2)三网融合需要明确的法律保障。为促进产业和市场的发展,需要将三网融合置于明确的法律框架下,明确法律地位的融合监管机构不但是保证各项政策推行更具专业性和法律效应的先导条件,而且是保障监管部门能够公平、公正履行监管职责的制度基础。
 
(3)放松管制依然是公共产业改革的方向。市场力量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应该进一步发挥,强调制度保障,并不意味着扩大政府的职能和边界,而是要求政府内部体制改革,厘清和完善三网融合规制政策。
 
政策资源供给应该不仅针对市场主体,而且也应该包括对监管本身的改革:
 
(1)厘清三网融合主体面临的问题。三网融合存在网络标准、互联互通、网间结算和共建共享等网络问题,分业管理、多头管理等监管问题,垄断经营、产业市场化程度和发展程度不同等问题。厘清这些问题,可以针对融合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完善三网融合相关政策体系和管理体制,同时提高政策法规的可操作性。
 
(2)合理分配监管部门职责。把需要监管的项目细分为网络、设备、信息内容、传输网络等环节,采用分段管理,一个部门管理一个阶段。通过分段管理,可以有效促进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推进企业间兼并重组、业务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等。
 
(3)建立制度保障机制。渐进式地厘清深层利益驱动机制,处理好电信、广电的监管法律体系和三网融合的关系,适时建立制度保障机制。
 
(4)出台法律条款。现有的《电信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是行业主管部门各自起草的法规,具有明显的行业、部门保护特色,不能适应三网融合发展的政策环境需求。梳理、调整、修订、合并现有广电、电信产业政策,就三网融合与产业发展问题进行专门、系统的研究,适时制定新的产业政策。

责任编辑: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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