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举的“鞭子”能否落下?

2014-07-01 10:17:26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热度:
“今日头条”引发广泛的侵权争议,显示传统媒体的版权意识已经前所未有地觉醒,其被立案调查也被视作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志性事件。由国家版权局等4部门启动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剑网2014”专项行动,将“打击网站未经授权大量转载传统媒体作品”列为重点任务。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高举的“鞭子”会重重地落下吗?
 
“剑网”亮剑,支持传统媒体维权是重点
 
移动互联网方兴未艾,各类新闻客户端层出不穷,但互联网新闻资讯产业越发达,侵权之风日盛,渐成“畸形繁荣”态势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在接受 《人民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剑网2014”专项行动把支持传统媒体维权作为一项重点,鼓励、调动权利人维权积极性,引导支持权利人采取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和刑事报案等手段,开展正当维权,主张合法权益。“我们将支持权利人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如采取通知—删除程序、申请民事诉前禁令等手段及时制止侵权。 ”于慈珂说。
 
多年来,互联网未经授权即转载传统媒体的内容,已经成为通行的“潜规则”。互联网新技术、新传播手段日新月异,移动互联网方兴未艾,各类新闻客户端层出不穷,但互联网新闻资讯产业越发达,侵权之风日盛,某种程度上已经形成“畸形繁荣”态势。
 
基于此,国家版权局指出,加强版权保护、规范网络转载,任务繁重、刻不容缓,必须进一步加大力度。这既是保护原创、促进文化繁荣所必需的,也是维护网络传播秩序、保护网络安全所必需的。
 
此次“剑网2014”专项行动确定了四项重点任务,即保护数字版权、规范网络转载、支持依法维权和严惩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将通过查办案件和引导规范两个手段,组织网站开展自查自纠,加大主动监管工作力度,加强网站版权监督审核,完善网络版权许可付酬机制,引导报刊社与大型商业网站开展版权合作,完善网络转载许可付酬措施,形成网络转载等使用作品依法依规许可付费使用的合作双赢机制。
 
根据专项行动方案,各有关部门将加强对新闻网站、音视频网站、文学网站、游戏网站的监管,严厉打击未经许可转载、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盗版活动;严厉打击故意为侵权盗版提供搜索链接、广告联盟合作、存储空间以及服务器托管、互联网接入等违法网络服务行为;重点规范网络销售平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商店、网络电视棒、电视机顶盒等网络载体的版权经营行为。
 
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是强化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威慑作用的关键。
 
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还将根据主动监管发现的问题和收到的投诉举报线索,及时向各地移转案件。各级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采取多种手段深挖案件线索,确定一批网络侵权盗版重点案件,集中力量、快速查办。各地各有关部门将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人民群众意见强烈、社会危害大的侵权盗版网站,一律从严查处,依法吊销其备案资格或相关行政许可资质。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将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各地电信主管部门将对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移送的“三无”网站坚决予以关闭。
 
 
版权是“生命线”,新技术不能成为侵权借口
 
内容创作与技术创新是促进互联网繁荣的两股重要力量,尊重知识产权,不仅是互联网从业者需要担负的责任,也是其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
 
搜狐日前起诉“今日头条”涉嫌盗版侵权,并索赔经济损失1100万元,让日益严重的网络内容盗版问题,再次站上了风口浪尖。版权是内容生命线。从迅雷、快播到今日头条,再多创业光环,再多新技术光环,再多“用户需要”,都无法遮蔽版权这个实质性问题。
 
首先,“今日头条”这样的应用终端,不是一个虚拟的技术概念,也不是一个仅用于公益的技术框架,它实质是一个互联网商业平台,获得的收益有目共睹,但对他人权益却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其次,版权的内涵并非转载与被转载这么简单,今日头条所追捧的技术不能解决所有争议。对内容权属者而言,他享有复制、传播、修改等多种权益,“今日头条”想通过技术避开雷区,免费获取资源的想法显然不太现实。
 
“今日头条”提供了种种技术层面的理由,希望规避涉嫌侵犯版权的责任。它真的不知道版权问题的严重性吗?可能是侥幸心理作祟,也有可能是受技术自信的误导,但这种刀尖上舞蹈,稍有不慎,就会酿成“大祸”。
 
尊重知识产权,不仅是互联网从业者需要担负的责任,同样也是其自身健康、正常发展的现实需要。从产业发展的规律来看,内容构建与技术支撑是促进互联网繁荣的两股重要力量,同时也是“皮”与“毛”的关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为此,一些行业人士呼吁,互联网发展会带来各种新技术,像今日头条这样的网络应用“新秀”将层出不穷,但技术的发展不应当带来版权保护的恶化,如果版权保护得不到传媒业者、公众、资本方以及政府的重视,即使“今日头条”这个公司不存在了,更多类似的中小公司会 “野蛮生长”,这种替代效应最终将导致真正的内容生产者无法生存,进而影响广大用户。

许可使用是底线,保护版权必须动真格
 
“先许可、后使用”,是著作权法基本原则,对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都适用。在法律规定框架下,未经权利人允许就使用其作品都是侵权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络版权属于文化产业中的新兴产物,虽然国际条约和我国立法均已有了相关规定,但可执行性不强,难以对网络版权盗版现象产生较强约束力。当前法律对网络版权盗版行为定义不清晰,并且违规成本较低,相关法律可以在这些方面进一步完善。
 
于慈珂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指出,“先许可,后使用”,是著作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之外,不论是出于什么目的使用了作品,不论是付费还是不付费,不论是营利性还是公益性,使用作品必须先取得权利人授权许可。 “先许可,后使用”这项原则对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都是适用的,没有例外。在法律规定框架下,未经权利人允许就使用其作品都是侵权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版权保护比较到位的国家,像“今日头条”这样的“新闻搬运”现象较为少见。以美国为例,网民要阅读某报刊的作品,必须登录该报刊的官方网站,而不是登录某个“信息门户网”免费通读所有报刊的信息。曾经有网站萌生过充当“消息总汇”的雄心,但高昂的版权费用使其不得不望而却步。
 
对于网络版权的保护,今后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针对网络版权的维权行为、侵权行为以及免责要件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另外就是要增加著作权的赔偿额度,进而减少权益人的维权成本。专家建议,加强网络版权的保护,一方面,需要不断完善网络版权保护法,使市场能够有法可依,稳定行业秩序;另一方面,提高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加强对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真正使知识产权版权保护法规成为鞭挞侵权行为的“鞭子”。
 

责任编辑:周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