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虚拟运营商的改革路径

2014-05-04 10:29:47来源:和讯网 热度:
近来,随着国内各移动虚拟运营商相继发布自己的定制化服务、品牌与经营理念,虚拟运营的概念在TMT行业内外各个领域日趋火爆,先是成立了“虚拟运营商联盟”,接着又是各类的虚拟运营商论坛。
 
多数人士本着对虚拟运营商的爱护和支持就虚拟运营的未来发展趋势纷纷发表自己的观点,当然也有不少专家对有些人把虚拟运营商描述为“颠覆者”、“革命者”和“狼来了”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虚拟运营商应当理性发展、合规运营,不可虚火太旺。
 
笔者认为,“应用为王、理性合规、控制风险”是移动虚拟运营商发展的三大主题,移动虚拟运营商应当做好基础调研工作,准确定义自身在新电信时代产业价值链中的角色,制定应用为王、理性合规、风险可控的战略发展目标。
 
合作大于竞争
 
移动虚拟运营商和移动实体运营商之间是一种产业链上下游之间的竞争合作关系,一方面,移动虚拟运营商的网络资源是从实体运营商这边租用的,这本身是一种合作关系;另一方面,移动虚拟运营商的客户大量来自实体移动运营商的存量客户,所以与移动实体运营商又构成了竞争关系。
 
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业的天然边界已经逐渐模糊,如果把移动虚拟运营商模式仅仅作为一种“移动转售”业务对待,实际是在鼓励民营资本和国有资本进行同质化竞争,这显然不是国家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基础电信业的初衷,也没有达到发挥民营资本的行业创新意识和满足差异化应用的需要。
 
工信部《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下称“试点方案”)中关于移动转售业务试点的目标是,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灵活、创新的优势,鼓励业务和服务创新,满足移动用户个性化、差异化的应用需求,探索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之间合作竞争的模式和监管政策。
 
移动虚拟运营商与各基础电信运营商之间,是一个产业价值链上下游合作的相互依存互利互惠的合作关系。所谓的“颠覆性”、“革命性”和“对抗式”的竞争局面是不会出现的。由此,移动虚拟运营商与基础电信运营商之间的合作大于竞争。
 
应用为王
 
笔者认为,中国移动虚拟运营商的发展需要经过三个时期,即培育期、成长期和成熟期。其中培育期大致要经过两个主要阶段才能进入成长期:
 
第一个阶段是“跑马圈地”,以低价和亲民的“资费套餐”模式聚集客户资源和扩大客户规模是虚拟运营商在培育期的首选策略。
 
移动虚拟运营商进入市场之初,最缺乏的是品牌的号召力和实际的运营能力,所以大多移动虚拟运营商在市场准入时会采取低价和实惠套餐的方式吸引客户。然而必须意识到,我国虚拟运营商的准入可谓姗姗来迟,已经错过了最好的发展时间窗口,在当前已处于“后电信时期”的移动互联网时代,中国虚拟运营商与国外虚拟运营商的发展路径不完全类同,其模式和价值定位必须重构。
 
第二个阶段是“培育粉丝”,在以低价和实惠的模式吸引大量客户的基础上培育自己的粉丝用户。笔者以为,移动互联网时代是一个“应用为王”的时代,如果移动虚拟运营商与基础电信运营商仅在电信业务上进行争夺肯定会得不偿失,所以移动虚拟运营商不应该在移动通信业务上做更多的文章,其应更多关注商业模式的创新以及发展自有的核心应用业务。
 
加快改革步伐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虚拟运营商应当树立淡化电信业务,强化应用为王的理念,这样可以倒逼基础电信运营商加快改革目前的商业模式和定价机制,使消费者得到更多的实惠。
 
笔者认为,消费者最想看到电信改革所带来的红利是免费通话和免费短信,关于免费语音通话和免费短信服务已经被欧美主流运营商所广泛采用。受移动互联网和移动虚拟运营商的冲击,基础运营商传统的语音通话和短信业务已难以为继,欧美主流运营商已经开始尝试转型,更多地开始依靠流量经营,试图通过各种数据流量业务提高收入。
 
近期,中国移动已经决定,放弃短信等传统业务收入,全面转向数据流量经营。中国电信也表示,将允许虚拟运营商自主制定和调整电信资费,并允许其正式运营后,根据市场情况经过双方协商后下调资费水平。随着移动虚拟运营商的创新模式的不断推出,在激烈的后电信时代竞争环境下,我相信三大基础运营商在不远的将来会将语音和短信业务向用户免费提供,进入真正的流量经营时代。
 
鉴于虚拟运营商本身没有电信网络资源,而是通过租赁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电信基础设施为其最终用户提供电信服务,因此对虚拟运营商而言,其经营风险主要来自网络资源和政策性风险。根据工信部“试点方案”,申请虚拟运营商的主体为依法设立的民营公司。其中民营公司是指,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其民间资本占公司资本比例不低于50%,且单一最大股东是民间资本的公司(不含外商及台港澳商投资。境内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其外资股权比例应低于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
 
笔者建议虚拟运营商的产权结构应当从目前的民营产权向混合所有制产权结构转变,实际上“试点方案”中关于民间资本占公司资本比例不低于50%,已经为国有资本参股虚拟运营商形成混合产权的模式奠定了基础。我以为,虚拟运营商与实体运营商共同建立混合所有制的产权模式,将是形成中国新电信产业的重要实现方式。
 
杜绝不正当竞争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电信分类目录中一项许可电信业务,除了不涉及网络资源,其运营模式和所涉及的问题与基础电信运营商基本相同,因此虚拟运营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和《电信服务规范》的要求和标准合规运营,提高电信服务质量,维护电信用户合法权利,不得从事任何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电信市场竞争中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是竞争机制的两种消极后果,竞争过滥引发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则引发垄断,垄断在限制竞争的同时,又加剧了不正当竞争手段的运用。
 
在我国电信领域里,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已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消极后果。这些消极后果是竞争机制本身所无法克服的,这就要求电信市场监管部门对竞争秩序进行必要的干预,以排除妨害竞争的不正当行为。
 
目前,电信监管部门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四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竞争中的商业诋毁行为、竞争中的掠夺性定价行为、竞争中的交叉补贴行为。
 
笔者认为,《电信条例》中所谓的交叉补贴的“不合理”性,并不是说所有的交叉补贴都被限制,只有确认是反竞争的交叉补贴才会被禁止。反竞争的交叉补贴,通常是对竞争性强的业务低收费,对竞争性弱的业务收高收费,达到交叉补贴的目的。建议监管部门应当主要针对主导的电信运营商,或者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信运营商在交叉补贴方面加强管控。
 
因此,应当尽快向社会公布《电信法》(草案)及其立法进度,广泛听取广大电信消费者和电信产业链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尤其在电信立法中要加大对用户权益和用户信息安全的保护以及互联网时代不正当竞争的规制,以适应新电信时代的监管需要。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电信市场竞争,已经不再是基础电信运营商之间的竞争,而是新电信时代产业价值链之间的竞合,这个产业价值链由基础运营商、虚拟运营商、互联网公司、终端设备供应商等组成,基础运营商日益需要与互联网公司(OTT)、虚拟运营商、终端设备供应商进行协同共同创造新电信时代的价值链,以提升自身所在产业价值链中的核心竞争能力。
 
对此笔者建议,在新电信时代的价值链重构中,虚拟运营商应当树立应用为王的理念,更多地满足移动用户个性化、差异化的应用需求;基础运营商应当重点经营好网络资源,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网络建设和维护工作中,创新流量经营模式,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责任编辑: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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