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随着国内各移动虚拟运营商相继发布自己的定制化服务、品牌与经营理念,虚拟运营的概念在TMT行业内外各个领域日趋火爆。先是成立了“中国虚拟运营商产业联盟”,接着又是举行各类虚拟运营商论坛。本着对虚拟运营商的爱护和支持,众多人士就虚拟运营的未来发展趋势纷纷发表观点,其中有不少专家针对有些人把虚拟运营商描述为一个“颠覆者”、“革命者”和“狼来了”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虚拟运营商应当理性发展、合规运营,不可虚火太旺。
我认为,移动虚拟运营商应当做好基础调研工作,准确定义自身在新电信时代产业价值链中的角色,制定“应用为王、理性合规、风险可控”的战略发展目标。
移动虚拟运营商与基础电信运营商之间的合作大于竞争
移动虚拟运营商和移动实体运营商之间是一种产业链上下游之间的竞争合作关系。一方面,移动虚拟运营商的网络资源是从实体运营商这边租用的,这本身是一种合作关系;另一方面,移动虚拟运营商的客户大量来自实体移动运营商的存量客户,所以与移动实体运营商又构成了竞争关系。
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业的天然边界已经逐渐模糊,如果把移动虚拟运营商模式仅仅作为一种“移动转售”业务对待,实际是在鼓励民营资本和国有资本进行同质化竞争,这显然违背了国家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基础电信业的初衷,不能发挥民营资本的行业创新优势,满足不了差异化应用的需要。
工信部《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下称:“试点方案”)中关于移动转售业务试点的目标是,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灵活、创新的优势,鼓励业务和服务创新,满足移动用户个性化、差异化的应用需求,探索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之间合作竞争的模式和监管政策。
因此,国家应当鼓励和支持移动虚拟运营商向纵向市场开拓,因为移动虚拟运营商都会在纵向市场聚焦在一个自己擅长且热衷的领域耕耘,在某个纵向市场为其客户提供高度个性化和差异化的服务,并依靠这种巨大的客户粘性作为自己生存的最基本环境,为这些专属客户群提供最完整的客户体验。
移动虚拟运营商与各基础电信运营商之间,是一个产业价值链上下游合作的相互依存、互利互惠的合作关系。所谓的“颠覆性”、“革命性”和“对抗式”的竞争局面是不会出现的。由此,移动虚拟运营商与基础电信运营商之间的合作大于竞争。
移动虚拟运营商应当走“应用为王”的发展路径
我认为,中国移动虚拟运营商的发展需要经过三个时期,即培育期、成长期和成熟期。其中培育期大致要经过两个主要阶段才能进入成长期:
第一个阶段是“跑马圈地”,以低价和亲民的“资费套餐”模式聚集客户资源和扩大客户规模是虚拟运营商在培育期的首选策略。比如蜗牛移动的虚拟运营商品牌是一个“免”字,其核心产品是“免卡”和“免商店”。“免卡”的第一个主题产品是“999免卡”,含半年内全国移动语音免费,半年内赠送全国3个G流量等,还承诺余量两年不清零、无套餐、零月租等。总之,通过低价和实惠的策略吸引客户。
移动虚拟运营商进入市场之初,最缺乏的是品牌的号召力和实际的运营能力,所以移动虚拟运营商在这个时期大多会采取低价和实惠套餐的方式吸引客户。然而必须意识到,我国虚拟运营商的准入姗姗来迟,已经错过了最好的发展时间窗口,在当前已处于“后电信时期”的移动互联网时代,中国虚拟运营商与国外虚拟运营商的发展路劲不完全类同,其模式和价值定位必须重构。
第二个阶段是“培育粉丝”,在以低价和实惠的模式吸引大量客户的基础上培育自己的粉丝用户。我以为,移动互联网时代是一个“应用为王”的时代,如果移动虚拟运营商与基础电信运营商仅在电信业务上进行争夺肯定会得不偿失,所以移动虚拟运营商不应该在移动通信业务上做更多文章,而应更多关注商业模式的创新以及发展自有核心应用业务。
我觉得移动虚拟运营商的170号段将不再是普通的移动通信码号,而将成为客户选择个性化服务和差异化应用的专用识别标志。
苏州蜗牛主要业务涵盖网络游戏和数字电影等,我相信这家企业不会就电信业本身做更多的文章,一定会尽力打造“蜗牛商店”平台的应用,并结合现有优势业务,把重点放在手游以及相关服务上。
从苏宁互联公布的套餐来看,没有什么特别吸引客户的地方,大多与基础运营商的现行套餐类型一致,但其在应用层面却融入了自身特色业务。在专业服务方面,苏宁互联提供了更为专业的“工作手机”,方便合作伙伴随时随地在线查看销售、价格、库存、物流等数据,从而提高营运效率、降低成本,满足企业管理、个性化使用等多样需求。在体验服务方面,苏宁互联提供O2O融合式体验服务。目前,苏宁全面打通线上线下,实现O2O模式稳健运营,让消费者既享受到线上便利,也可以享受遍布全国1600多家门店咨询、售后等优质实体服务。此外,苏宁还可以通过建设PC网厅、手机掌厅实现7x24小时在线服务,满足用户随时随地的需求。
移动虚拟运营商倒逼基础电信运营商加快改革步伐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虚拟运营商应当树立淡化电信业务,强化应用为王的理念,这样可以倒逼基础电信运营商加快改革目前的商业模式和定价机制,使消费者得到更多实惠。
消费者最想看到电信改革所带来的红利是免费通话和免费短信。关于免费语音通话和免费短信服务已经被欧美主流运营商所广泛采用。受移动互联网和移动虚拟运营商的冲击,基础运营商传统的语音通话和短信业务已难以为继,欧美主流运营商已经开始尝试转型,更多地开始依靠流量经营,试图通过各种数据流量业务提高收入。
近期,中国移动已经决定,全面转向数据流量经营。中国电信也表示,将允许虚拟运营商自主制定和调整电信资费,并允许其正式运营后,根据市场情况经过双方协商后下调资费水平。随着移动虚拟运营商创新模式的不断推出,在激烈的后电信时代竞争环境下,三大基础运营商在不远的将来会将语音和短信业务向用户免费提供,进入真正的流量经营时代。
移动虚拟运营商应当以混合产权的模式和路径发展
鉴于虚拟运营商本身没有电信网络资源,而是通过租赁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电信基础设施为其最终用户提供电信服务,因此对虚拟运营商而言,其经营风险主要来自网络资源和政策性风险。根据工信部“试点方案”,申请虚拟运营商的主体为依法设立的民营公司。其中民营公司是指,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其民间资本占公司资本比例不低于50%,且单一最大股东是民间资本的公司(不含外商及台港澳商投资。境内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其外资股权比例应低于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
我建议虚拟运营商的产权结构应当从目前的民营产权向混合所有制产权结构转变。实际上“试点方案”中关于民间资本占公司资本比例不低于50%,已经为国有资本参股虚拟运营商形成混合产权的模式奠定了基础。虚拟运营商与实体运营商共同建立混合所有制的产权模式,将是形成中国新电信产业的重要实现方式。
移动虚拟运营商应当合规经营,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电信分类目录中一项许可电信业务,除了不涉及网络资源,其运营模式和所涉及的问题与基础电信运营商基本相同,因此虚拟运营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和《电信服务规范》的要求和标准合规运营,提高电信服务质量,维护电信用户合法权利,不得从事任何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电信市场竞争中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是竞争机制的两种消极后果。竞争过滥引发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则引发垄断。垄断在限制竞争的同时,又加剧了不正当竞争手段的运用。在我国电信领域里,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已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消极后果。这些消极后果是竞争机制本身所无法克服的,这就要求电信市场监管部门对竞争秩序进行必要的干预,以排除妨害竞争的不正当行为。目前,电信监管部门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四大不正当竞争行为:
竞争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严格禁止虚拟运营商在经营活动中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向交易相对人或有关人员,提供获得电信服务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以引诱其作出有利于行贿者的行为。通过商业贿赂达到促成交易活动或取得经营上的便利,以挤掉同业竞争者或实现更高的市场占有率的行为必须禁止。
竞争中的商业诋毁行为。移动虚拟运营商在市场培育期首先应当建立商誉和品牌。商誉是社会对其给予的积极评价。这种评价主要侧重于两大方面:一是对移动虚拟运营商的经营理念、经营方式以及管理水平优劣的积极评价;二是对虚拟运营商的商业道德、产品种类、服务质量、应用服务功能质量以及电信资费水平等的积极评价。因此,要警惕市场竞争的失败者采取非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对竞争对手的产品质量和社会形象进行贬低、诋毁以及诽谤。那样的话,不但严重地侵害了竞争对手的商誉,同时也严重地干扰了正当的电信竞争秩序。
竞争中的掠夺性定价行为。无论是基础电信运营商还是虚拟运营商都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应用服务。我建议,在虚拟运营商的培育期阶段,国家应当适当地给予虚拟运营商一定的优惠和扶植政策,尤其要限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电信运营商实施掠夺性定价,排斥虚拟运营商的竞争。
我国《电信条例》所禁止的电信掠夺性定价的行为是指,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内容基本一致,主要集中在“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和“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两大方面。我认为,构成电信掠夺性定价,至少应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电信运营商必须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主观上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低于成本销售的行为以及影响了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
竞争中的交叉补贴行为。淡化电信业务,强化行业应用,并实行交叉补贴和成本转移,可能是我国移动虚拟运营商快速发展的主要手段。我国《电信条例》第42条专门针对“交叉补贴”做出规定:不允许不同业务之间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但是《电信条例》没有就何谓“不合理的”行为作出规定。有人认为,这里的“不合理的”就是指有损于竞争对手的擅自降低有竞争的电信业务的资费标准,抢占市场,其亏损部分由其它业务收入给与补贴的行为。
《电信条例》中所谓的交叉补贴的“不合理”性,并不是说所有的交叉补贴都被限制,只有确认是反竞争的交叉补贴才会被禁止。反竞争的交叉补贴,通常是对竞争性强的业务低收费,对竞争性弱的业务收高收费,达到交叉补贴的目的。建议监管部门应当主要针对主导的电信运营商,或者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信运营商在交叉补贴方面加强管控。
建议尽快向社会公布《电信法》(草案)及其立法进度,广泛听取广大电信消费者和电信产业链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尤其在电信立法中要加大对用户权益和用户信息安全的保护以及互联网时代不正当竞争的规制,以适应新电信时代的监管需要。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电信市场竞争,已经不再是基础电信运营商之间的竞争,而是新电信时代产业价值链之间的竞合,这个产业价值链由基础运营商、虚拟运营商、互联网公司、终端设备供应商等组成,基础运营商日益需要与互联网公司(OTT)、虚拟运营商、终端设备供应商进行协同,共同创造新电信时代的价值链,以提升自身所在产业价值链中的核心竞争能力。
在新电信时代的价值链重构中,虚拟运营商应当树立应用为王的理念,更多地满足移动用户个性化、差异化的应用需求。基础运营商应当重点经营好网络资源,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网络建设和维护工作中,创新流量经营模式,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责任编辑:饶军
为您推荐
虚拟运营牌照发放方案或5月出台 60家民企申请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电信行业一直被成为垄断行业中的重灾区,很多人都期待工信部推出的有关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方案能够成为打破垄...
4G成为2013产业发展主动力 虚拟运营商将为产业新成员
2013年上半年,得益于4G的启动,以及促进信息消费、鼓励民资进入等多项有益措施的推动,通信行业被迅速激活,整体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态势。据...
虚拟运营商应建立基于资源禀赋的商务模式
随着政策闸门向民资的放开,国内资本纷纷涌向通信领域。究竟谁能在这场群雄逐鹿中最终分得一杯羹,目前断言还为时尚早,但从全球虚拟运营发展的经验来看,从开始启动虚拟运营业务到最终获得运营成功的虚拟运营商只有30%左右,即有七成左右的探索者将成为先烈。赚取差价是穷途虚拟运营商,顾名思义,它首先是运营商,即是向用户提供移动通信业务和服务的企
4G是一个契机 民营资本加速电信网络建设
几乎和上一次的逻辑如出一辙,在4G牌照发放之前,对运营商第五次重组的呼声又开始大面积地出现。很显然2008年的电信业第四次重组最终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国家本希望通过三张牌照平衡三大运营商的势力。重组的红利已经消失了,但中国移动一股独大的局面仍未改变。但更令人难过的是,中国移动所谓国家自主知识产权的3G标准——TD既未形成与其他两家抗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