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付费数字电视运营商主要采用前向付费模式进行业务运营,在这种模式中,安全加密技术功不可没。在付费数字电视运营商的主导下,安全加密技术将机顶盒这个高度定制化的产品,实质上变成了控制用户收费的工具,而不是一个市场化的消费品。
随着互联网技术以及智能终端的快速发展,看电视只能通过广播电视网的时代已经一去不返了,曾经为保护运营商利益的安全加密技术在开放的互联网环境下已经变得不再安全,破解门槛也已经变得很低。甚至在一些地方,几个无业游民就可以把有线电视加密系统破掉,利用破解机顶盒就可以免费看到很多高价的付费电视频道。电影、电视、录像等具有独创性的影视作品是受版权法保护的,因此,如果破解机顶盒对权利人构成损害,需要依据版权法处罚。但是,对于如何保护加密数字电视的版权及处理破解付费电视频道问题,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欧洲是加密数字电视发展较早的地区,对版权的保护也比较严格。但是在加密数字电视的破解方面,法院认为用户购买数字电视之后可以与他人分享,CW网络共享也属此列,但这种共享不能用于商业运营,另外,销售具备CW共享功能的机顶盒是合法的。早些年,德国就有一家名为梦幻媒体的公司,专业从事共享机顶盒的生产,这种机顶盒在我国电视发烧友中很流行,但由于具备与互联网连接功能的机顶盒对性能的要求很高,其售价也非常高,梦幻媒体公司从具备CW共享的机顶盒销售中获利匪浅。下图是一款由梦幻媒体生产的网络共享机顶盒。
但是,当进入智能化时代,联网成了机顶盒的标准配置,因为互联网电视正在成为机顶盒所必须具备的功能,这时就不再需要价格高昂的梦幻机顶盒,甚至智能机顶盒成本比广电的有线机顶盒价格还要低,这时CW共享成本趋于零,国内就有公司推出了能够兼容DVB和OTT的智能机顶盒,通过下载CA接口让第三方CA黑客开发者能够开发CW共享APP软件,据悉已经有很多款。
在现代文明社会仍保留鞭刑的新加坡,法律严苛到让人不寒而栗,但是,有线电视CW共享在新加坡却很盛行,其原因除了源于有线电视收费很高之外,也和其法律隶属英美法系有关。英国法院的审理程序是控辩式,法官不负责调查案情,只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给法庭的证据作出法律判决,在法官眼中,证据重于事实。在互联网环境下,有线电视运营商收集CW共享证据的可能性近乎为零,如果将CW作为证据呈献给法官,就必须连同加密算法一起呈上,CA公司就必须公开其黑盒算法,如此就相当于自己做了破解的工作,通过法律手段阻止CW共享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下图是在新加坡比较流行的两款共享机顶盒。
在日本,数字电视加密技术标准单一,主要原因是CW破解共享是合法的。早在2007年《日经新闻》就曾报道:《日本数位放送版权杀手Friio》,但是该产品有点灰色,从日本的法律而言,用户自己使用拷贝、解密节目并不违法。该报纸采访了日本的数字电视产业专家,得知Friio在日本市场大量销售,年轻人都用它看共享CW的数字电视。下图是日本可以插两张智能卡的USB设备,用于共享CW服务。
正是有了这样一个平台,日本的B-CAS在2012年被彻底破解,运营商损失惨重,据悉损失达上万亿日元。Sky Perfect JSAT作为日本最大的卫星通信运营商,同时也是日本B-CAS发行商,是本次事件最大的受害者,面对这次灾难性的破解危机,运营商一方面要求B-CAS从技术上进行应对,一方面发表声明恫吓破解收视用户。B-CAS的盗版卡如下图所示。
在我国,有线电视得益于区域分散,视频内容质量不高,更重要的相对于欧美每月几十上百美元的收费还是很低的,不足以使黑客对其进行破解,但我国的CW共享技术基本与国外接轨,技术非常成熟。CW网络共享使可联网的智能机顶盒被大规模的用于CW共享。现在热炒的DVB+OTT方案就是基于可联网的智能终端,因此DVB+OTT环境就是CW共享的理想环境。对于CW共享,在我国法律体系下,也难以进行追责。
首先,CW共享比较近似版权法对于版权的保护,但电视网络只负责传输,有线电视运营商并没有电视节目的版权,难以利用版权法追究CW共享者的责任。
其次,表面上可以将加密技术当做一种商业秘密,但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如果将电视加密系统作为商业秘密对待,必须具备非公开性、非排他性两个关键的特性。
非公开性即指不为公众所知悉,但是CA软件一旦与机顶盒结合公开发售,就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公开。非排他性是指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比如反向工程)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这就为CA破解提供了法律依据,因为以对黑盒保护获得安全性的CA均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相关法律也规定,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也就是说,对这种类型的黑盒进行破解,法律上是鼓励的,因为一个好的法律体系鼓励创新,类似数字电视加密系统这样的封闭垄断反而破坏创新。
所以,对于公开发售的CA加密技术进行保护,必须要用智能卡或者特定芯片对秘密进行保护,用于共享的机顶盒客户端CA软件对于与CA公司签订保密合同的机顶盒厂家之外的第三方,一旦机顶盒形成公开销售就不能算作商业秘密。CA公司提高安全性的唯一办法就是在不影响机顶盒智能化联网化的前提下加强黑盒保护。在开放的环境下保护封闭的黑盒,将会陷入如何让水滴不湿的矛盾怪圈。
这就是延续传统安全模式的CA技术,一定要通过安全芯片设置黑盒,但这阻碍了机顶盒的标准化和市场化,让机顶盒继续成为一个定制的产品,实际上剥夺了老百姓的选择权,影响了公众的利益。
如果CA公司用知识产权对加密系统进行保护,就必须取得专利权或著作权。专利需要完全披露,甚至给出实现方法,如此就等于自己将自己的CA公开破解,这显然与其商业模式相矛盾;著作权可以部分披露,但这种保护一般用于书籍音像等完全公开的作品,对于有黑盒的秘密几乎没有保护。
可见,对于CW网络共享,按照版权看待,难以受到法律保护。据网络新闻报道,大连朱某、班某等5人破解有线电视账号密码,将其植入盗版机顶盒中,再以低价销售给周围群众牟利,近日以盗窃罪被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先从大连某有线公司购买电视智能卡,通过软件服务器破解电视信号的账号及密码后,上传至租用的服务器中。随后,将窃取的新账号数据植入盗版机顶盒,再以百元至千元不等的低价向周围群众贩卖。最后,利用互联网传输的方式,将有线电视账号及密码传输到用户家中,用户就能暂时收看到有线电视节目。这就是典型的数字电视CW网络共享,但是从判决结果来看,有电视运营商借助刑法中的盗窃罪打击数字电视破解,这显然属于适用法律不当,甚至有可能引发行政诉讼。如果按照盗窃罪,需要有直接故意以及非法占有,要有赃物物证,对于CW的一串数字的获得,就像视频网站之间的侵权,只能使用版权法解释,还要有版权所有权方的电视台举证,这需要台网合一联合行动。但电视台追求的是收视率,希望看电视的人越多越好,并因此向电视网络支付传输费,他们并非受害一方。对于有线电视网络业务安全漏洞,应该寻求技术手段,因为至今还没有保护这种漏洞的法律。
因此,电视版权内容需要更进一步的界定,在此之前需要电视网络公司加强技术保护。电视运营商选择加密系统好比是一个土豪给自己的屋子安装一扇门,如果这扇门有条缝让人看到了屋里的东西,不能让看到者承担责任,土豪应该去找做门的木匠承担责任。
所以,电视运营商如果加强对系统的保护只有三条路,一条是动员人大对《版权保护法》进行修订增加,增加针对电视加密技术进行保护的立法,将其作为国家秘密进行保护,不允许任何形式的破解,包括以前合法的反向工程,现在看来这一条道路几乎行不通;另一条就是由政府出资,把看电视当做一种全民福利,不再需要电视加密技术;再一条就是促使加密技术提供商不断升级自己的加密系统,这或许是一条比较现实的办法。
责任编辑: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