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电信监管机构自1998年信息产业部组建开始,到2000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组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部为主的部省两级双重领导的电信监管体系正式建立。几年来,我国的电信监管机构在履行行业监管职能的同时,又履行着促进电信业发展的政府经济职能,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很多职能方面的冲突与问题,电信监管机构经常被“管什么、怎么管”等职能问题困扰。
我国电信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能冲突
冲突一:职能目标的冲突
当前我国电信行业实行的是政监合一的监管体制。电信监管机构在职能设定方面,有电信政策制订者和市场监管实施者的双重角色。作为电信政策制订者被赋予促进行业发展的责任,承担着政府经济职能,实现效率目标。而作为市场监管实施者应做到保障行业的公平竞争。承担着管制的职能,实现公平目标。既要履行经济性职能也要履行社会性职能。在日常的电信监管工作中,政府经济职能与电信管制职能、行业效率目标与社会公平目标之间很难达到协同,存在着冲突与博弈。这突出表现在目前信息产业部还隶属于国务院,其经费来自于国家财政预算,人事安排等也随政府机构的变动而相应调整,这样,信息产业部作为监管机构的相对独立与中立性就很难得到有效保证。
电信监管机构作为政府经济职能部门,担负着产业发展、行业规划等宏观政策制定职能。同时,作为管制机构又担负着监管政策制定及具体的监管职能。尽管我国电信行业监管实现了“政资分离”,但国有控股、一股独大、股权单一等问题,使得电信监管部门在制定宏观管制政策时,必须考虑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虑到电信行业发展等并非行业管制机构应当考虑的问题。比如在调整资费政策时,信息产业部还必须充分“讲政治”,还必须结合避免给海外上市的几家运营商市值造成影响等因素来作决策。这些问题又干扰着管制的公平性、有效性和合理性。
冲突二:职能范围的冲突
我国的电信监管机构按照《电信条例》规定,主要包括: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电信资费管理、电信安全保障、电信资源管理、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电信设施建设和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等八项职能。电信监管机构作为我国电信业专业性的管制机构,在对行业进行管制时,并未拥有充分的、完全的电信管制权,电信管制权还根据国务院部门分工分散在政府经济管制部门,如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局、质量监督局等相关部委局,分别从不同角度,共同对电信市场进行政府管制。由于各相关部门对电信管制职能的设定存在着一定的重叠与交叉,使得电信监管机构在行使行业监管职能时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存在冲突与协调问题。如在电信资费管制方面与价格主管部门的冲突协调;行业标准方面与技术监督部门的冲突协调;普遍服务基金方面与财政部门的冲突协调;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冲突协调;在服务质量监管方面与工商部门的冲突协调;在电信基础设施保护方面与公安、环保部门的冲突协调等等。此外,随着电信网、互联网和有线电视网在技术上逐渐融合,特别是IPTV等融合性业务的发展,使得电信监管机构与广电等部门的职能冲突协调问题变得更加明显。这种职能冲突和协调不仅增加了电信监管的协调成本,更使得电信企业无所适从,尤为甚者是使一些重大政策制定周期加长、政策出台难度加大,同时还会产生监管漏洞,影响电信监管部门的权威性等问题。
冲突三:监管力量过小与监管范围过宽的冲突
近年来,随着电信业的进一步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电信行业的产业环境和市场变化的步伐非常快,加上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放松管制逐步进行,增值电信运营企业业务迅猛发展,各种新技术、新业务日新月异。特别是随着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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